华夏简介 历届领导 华夏章程 组织架构 入会指南

华夏简介

上海华夏文化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华夏促进会”),是上海市政协领导、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注册,主要联合社会团体和人士进行文化、经济等领域交流合作的社团。英文译名:SHANGHAI HUAXIA CULTURE &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SHCEPA。 华夏促进会于1995年12月成立,中国海协会原会长汪道涵先生任名誉会长并题写会名,原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朱达人、宋仪侨先后担任会长,现市政协副主席张恩迪、金兴明负责联系该会工作。

华夏促进会五年一个届期,现为第五届,会长是韦源同志,会员近200家,包括部分央企、国企、民企、外企和上海知名的艺术院团、教育、法律、科技、体育等单位,以及海外上海同乡会、商会等团体。其主要特征:

高举一面旗帜:

始终高举爱国统一战线旗帜,团结凝聚各界力量,为上海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发展作贡献。

秉承两种属性:

是在上海市政协领导下、在市政协办公厅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会费全部用于服务会员单位;不同于行业协会,会员来自多个领域,具有综合性和代表性。

肩负三大任务:

 是促进经济合作交流,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帮助;

是促进文化合作交流,为弘扬民族文化、繁荣海派文化提供平台和服务;

是促进对外合作交流,为会员单位搭建与海外侨界、商界联系渠道,开展对外民间活动。

履行四项职能:

一是搭建平台:重点搭建信息、咨询和展示平台。信息平台主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及时发布与会员相关信息;咨询平台主要提供经济、文化、法律等政策解读和咨询;展示平台主要推介会员单位发展状况、特色工作、经验成果、人物风采等。

二是广交朋友:以会交友,加强与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互动交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是组织活动:贴近会员单位实际,开展报告、座谈、参观、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华夏促进会吸引力和会员单位参与度、满意度。

四是做好服务:以服务为宗旨,以会员单位为主要对象,不断改进内容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到声音有传递,困难有依靠,需求有帮助。

具备五个优势:

一是传统优势:有建会20多年的历史和较高层次的组织架构,有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是平台优势:借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及各专委会、各区及周边城市政协、海内外友好团体以及会员单位等平台,进行互动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双赢。

三是资源优势:利用市区政协及专委会、海内外社会团体以及本会近200家会员单位的多种资源,搞好整合,相互推介,谋求共享共用,最大限度发挥地资源效能。

四是人才优势:华夏促进会人才济济,有在市政协担任过常委、委员的,有在市级机关和区县担任过领导职务的,有在各自领域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这些社会精英的聚集,为华夏促进会增添了动力和活力。

五是保障优势:市政协在办公场所、活动场地、日常维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创造了良好便利的条件和氛围。


历届领导

第一届

1995.12.9—2002.1.22
名誉会长汪道涵
会长张俊杰
副会长丁 力 王洪昌 吴传瑞 沈若雷 沈思明 李晓航 李懋欢 金柱青 孟庆令 茅志琼 陈金邦 陈显钊 陆益平  张绍梁 张兰生 叶仲午 葛步洲 董绍诚 谢企华    
秘书长周公侠
顾问张承宗 郑励志 黄关从 毛经权 赵定玉 裴先白 顾传训 刘振元 庄晓天 郭秀珍

第二届

2002.1.22~2007.4.18
名誉会长汪道涵
会长朱达人
常务副会长孟庆令    孙刚    蒋澄澜
副会长

毛应梁   叶仲午   刘勤    冯士能   华裕达   肖哲夫   陈祥麟   陈福根   张亚培 张声华   张沛萍 范大政   周公侠 

 金永昌 易庆瑶   周振柏   赵凯   郑令德   俞位恩 陶人观  钱云龙   黄耀文   董绍诚    程锡元    薛明仁

秘书长

费金林(2001.1—2003.3)

周公侠(2003.3—2003.8)

顾锡铃(2003.8—2005)

顾问毛经权    赵定玉    郑励志    张俊杰    宋有明(外事)

第三届

2007.4.18~2013.3.14
名誉会长蒋以任
会长宋仪侨
常务副会长

陈祥麟       金闽珠                 

蒋澄澜(2007.4~2012.5)

乐景彭(2012.5~2013.3)

副会长

冯士能   叶仲午   华裕达   吕淑萍   李关良   陈田忠   陈步林   汪均益   吴岭 何志明   杨奇庆 陆益平   张声华

张维华 张衡德   范大政 范鸿喜 金国祥 姜光裕 周振柏  赵凯  钟修身  施恭旗  胡镇寰  俞位恩   钱云龙 

夏毓灼 屠海鸣    曹臻  谢企华   董浩林  董绍诚   程锡元   陶人观   蔡来兴    管维镛    戴柳   张亚培   费金林  季国强

秘 书 长(兼)

张亚培(2007.4~2010.7)

费金林(2010.7~2011.7)

季国强(2011.7~2013.3)

顾问毛经权    朱达人    赵定玉    郑励志    张俊杰    孟庆令    孙  刚

第四届

2013.3.14~2018.7.30
名誉会长蒋以任
会长宋仪侨
常务副会长

陈祥麟(2013.3~2015.1)

金闽珠(2013.3~2015.1)

乐景彭(2013.3~2015.1)

张 丽(2015.1~2017.5)

姜亚新(2015.1~2018.7)

袁斌(2017.5~2018.7)

副会长

金闽珠    陈步林   孟燕堃   费金林   张衡德   吕淑萍   史丽雯   张声华   李俊民 欧阳英鹏   张丽 管维镛     刘晓明 

杨奇庆 吴岭 汪均益 张亚培 范陈杰 金国祥 赵凯 胡镇寰 钟修身 季国强

秘书长

季国强(兼2013.3~2016.1)

张希稳(2017.10~2018.7)

第五届

2018.7.30~
名誉会长袁  斌
会长韦  源
副会长

张  丽  姜亚新  万大宁  桂晓民  吴孝明  俞亮鑫  吴玉华  张  纯  张希稳  王  茜(2018.7~2020.7) 钟  民(2020.7~)沈建新(2020.7~)

秘书长张希稳(兼)


上海华夏文化经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华夏文化经济促进会,英文名称SHANGHAI HUAXIA CULTURE&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SHCEP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本市文化、经济、科技等界别人士,国有、股份制和民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海外上海同乡会等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综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为党的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四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爱国统一战线方针,紧紧围绕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市政协决策指示,加强经济、文化、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传统、平台、资源、人才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单位、政协和社会,团结凝聚更多的力量,为促进上海及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为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政协办公厅,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任务:

第六条 组织上海文化、经济界人士、机构同港澳台和海内外相关人士、友好人士,以及有关机构进行相互访问, 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经济交流、研讨、培训、展览等活动,开展交换书刊、资料和商情信息,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 系。

(一)搭建平台。为会员单位重点搭建信息、咨询和展示平台,整合和发挥资源优势; 

(二)广交朋友。为会员单位互动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团结凝聚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上海各项建设; 

(三)组织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四)做好服务。服务会员单位,服务政协,服务社会,重点为会员单位提供文化、经济、法律等服务,使会员单位声音有传递、困难有依靠、需求有帮助。

第八条 业务范围: 开展文化经济领域的交流研讨、咨询培训、访问考察,以及书刊资料和信息的交换。开展其他有关文化、经济、科技、体育和对外友好合作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

(一)新会员单位入会,需按提交入会申请、考察、审定的程序进行。 

(二)会员首次入会,原则上为会员或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申报副会长单位,原则上须入会一年以上,再按程序报批。 

(三)单位会员每年参与活动,不少于两次;个人会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列入考评登记。 

(四)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法人代表的,可按相关规定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和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候选人由本会负责人、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政协办公厅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政协办公厅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3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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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指南

(一)  经市政协常委或本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推荐提名;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考察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并发给入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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